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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5-5医院关于合同工、协议工考核管理及福利待遇相关规定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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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编外职工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 对编外职工管理,逐步建立完善管理机制,结合医院实际,特制 定本试行办法。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医院行政管辖各部门。 经济独立管理部门(院外门诊)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第二章 适用对象 院内编制外录用的行政管理、专业技术人员(以下统称劳动 者) 。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一、劳动者(含普通岗位的临时工)经医院批准录用后,由 院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的签(续)订或解除、辞职(退)手续。 从事专业技术、行政管理和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 限一般签订3个月-3年。从事普通工作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期

2、限一 般签订 3个月-1年。考核期为一个月,考核期间不享受工资。签 订劳动合同后,劳动者需缴纳500元风险保证金,在解除劳动合 同时(劳动者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)归还劳动者。 二、医院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按国家现行政策、规定进行管 理。劳动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不遵守医院管理规定,经用 工科室提出书面警告(须书面形式向院办公室报告) 、业务主管部 门调查核实仍不能改正者,经医院批准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 动者解除合同。 劳动合同期满,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辞职书面申请 (须提前30天) ,经用工科室同意、医院批准,可续订劳动合同 或准予辞职,并到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。 三、劳动合同一经签

3、订,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全面履行 合同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合同。因特殊原因确需 变更的,经双方协商一致,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。双方未达成 一致意见的,仍按原合同执行。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,劳动合同即 行终止。如双方同意,可续订劳动合同。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 合同期满前30天办理完毕。 医院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,至少保存二年 备查。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,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。 劳动者提前30天(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)以书面形式通知医 院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 一、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1未按照

4、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;或未及 时足额支付工资的;2医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 二、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2在合同期内严 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内容的;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 常本职工作的;4因失职,营私舞弊、渎职或违背职业道德、医 德医风或发生医疗纠纷(个人负主要责任的) ,给医院利益和声誉 造成后果的;5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、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 律以及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,发生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的;6劳 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的;7

5、未经用工 科室同意,擅自离岗的;或在年度考核中被列为不合格等次的; 8连续三年内未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;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。 三、属下列情况之一,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劳动合同 立即解除: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普通中、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; 2被国家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;3有充分证据表明医院不能履 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。 四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终止: 1劳动合同期满的;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的;3劳动者死亡,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;4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;5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 关闭、撤销或者

6、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;6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。五劳动者由用工科室出资培训进修的,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。具体参照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 修管理规定执行。 六、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,给对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,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,予以赔偿。 劳动者不到合同终止时限而提出终止合同,使用工科室或某项 工作不能正常开展,医院将不归还其风险保证金,造成经济损失 的,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(按劳动者月 工资总和合同剩余时限月) 。如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,按其他 规定或协议执行。 第五章 工资待遇 一、享受的工资标准为:急诊科:起薪中专600元/

7、月,大专 700元/月,本科800元/月。其它科室:起薪中专400元/月,大 专500元/月,本科600元/月。人才(重点院校毕业)起薪:本 科1000 元/月、研究生1500元/月。每工作满一年者,每年顺加 5O元至第十年,第十一年加100元、第十二年加100元后不再增 加。无执业资格证书(上岗证书)的,在现工资标准上降低50元, 三年内仍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(上岗证书)的,取消聘用。外聘 专家待遇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 二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、行政管理工作和技术性工作的劳动 者,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资格证书,经医院讨 论,经科室考核合格、医院批准同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, 按照

8、所聘职务享受职称工资:初级(师) 50元;中级职称 100元;副高职称 150。 三、首次订立合同三个月后,劳动者享受科室效益津贴,劳 动者从事临床一线及财会专业岗位的奖金按不低于所在科室人均 奖的 50%执行;行政管理、技术工人岗位奖金按不低于所在科室 人均奖的 30%执行。 四、劳动者同样享有参加继续教育、受培训的权利,享有选 举与被选举的权利,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、考核的权利;与在编 职工同等参加日常考核、平时考核、年终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 续聘、解聘的重要依据。 五、劳动者工资、奖金均纳入用工科室成本核算。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经医院批准录用的劳动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,医院按照 相应比例办

9、理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、 养老保险。 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,从终止合同的下月起,医院停发工 资和缴纳“社会保险”费用。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一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,工龄满五年的可享受婚嫁、产 假,其中婚嫁3天,晚婚假15天,产假为90天。婚、产假期间 享受基本起薪工资,不享受效益津贴。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, 具体根据科室调配执行。 二、医院在缴纳“社会保险”费用中,医院、个人分别按 照相应比例承担,其中,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,养老保险按照医院承担缴费基数(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计)的 10%,个人 18%;之后,工龄每满一年医院承担部分上调 1%, 个人下调 1%,直至工龄满十年及以上医院承担缴费基数(缴费 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计)的 20%,个人 8%。个人承 担的部份由医院从个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。 第八章 其他 为加强管理和严肃劳动纪律,每月各用工科室要认真填报劳 动者出勤情况并做到及时按月上报院办公室。 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,按医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,并 解除其劳动合同。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凡过去行文与本办 法不符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办公室,未尽事宜 由院长办公会修订。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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